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1

更新日期:114-11-25

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93ef702aa8048c2a377cee3f8137bc0

以下是針對此案例及其相關規定的綜合分析:
CFC 制度與查核背景
1. 實施目的與依據: 營利事業 CFC 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的實施,是為了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本文]。
2. 實施時點: 自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相關規定開始適用 [新聞本文]。
3. 法令規定: 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計算並認列 CFC 投資收益 [新聞本文]。
4. 計算方式: 應就其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 CFC 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 CFC 投資收益 [新聞本文]。此收益需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新聞本文]。
5. 查對文件: 營利事業必須提示經 CFC 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提供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國稅局查對 [新聞本文]。
6. 國稅局提醒: 國稅局會對 CFC 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以落實營利事業 CFC 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 [新聞本文]。
甲公司利用 CFC 隱匿所得的具體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涉及利用 CFC 規避納稅義務 [新聞本文]。
1. 申報異常 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 CFC 為鉅額虧損 [新聞本文]。
2. 虧損原因 國稅局根據甲公司提示的 CFC 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 CFC 虧損的原因是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的薪資費用 [新聞本文]。
3. 違規事實 經查核,這些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 [新聞本文]。因此,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 CFC 達到兩項目的:
    ◦ 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 [新聞本文]。
    ◦ 虛增 CFC 當年度虧損數 [新聞本文]。
國稅局的處罰與糾正措施
針對甲公司的違規行為,國稅局採取了多項處置:
1. 調整 CFC 虧損 國稅局首先調整了正確計算 CFC 虧損數 [新聞本文]。
2. 薪資所得追補 針對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的部分,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前段規定 [新聞本文]:
    ◦ 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 [新聞本文]。
    ◦ 責令甲公司補報扣繳憑單 [新聞本文]。
    ◦ 並對甲公司處以罰鍰 [新聞本文]。
    ◦ 另對該等人員的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本文]。
應注意事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利用 CFC 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短漏報 CFC 投資收益的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避免受罰 [新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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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如同一個「警報器」[分析],原本針對國際反避稅的 CFC 查核,卻意外揭露了國內薪資所得被轉移到境外公司的問題 [分析]。這顯示了稅務機關在執行 CFC 制度時,其查核範圍可能擴大到企業整體營運與人員配置的真實性,而不僅僅是帳面上的投資收益計算 [新聞本文]。
舉例而言: 這次的查核發現就像是國稅局在檢查一座跨國企業的「水管系統」時,本來是要檢查外國水庫(CFC盈餘)是否漏稅,結果卻意外發現有人利用這條水管將國內「自來水」(在臺員工薪資)偷偷轉移到境外帳戶,導致國內的稅收「水費」短收 [新聞本文]。 CFC 制度的實施,使得企業在境外設立公司的真實性(有無實質營運)及資金流向(是否為在臺勞務報酬)皆成為國稅局查核的重點 [新聞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