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附財政部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4-12-24 更新日期:2024-12-24 點閱次數:6004
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抵充出資(最新規範總整理)

僅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用勞務出資
勞務換股票=取得當天就必須課稅(新制)
公司須在取得日當天辦理扣繳與憑單申報

以下分三大重點整理:(一)法律規範、(二)程序條件、(三)稅務規定、(四)會計處理


一、📘 法律規範(適用範圍與基本要求)

1. 只能用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不能 用勞務抵充出資。

閉鎖性公司的要件(公司法 §356-1):

  • 股東 ≤ 50 人

  • 章程限制股份轉讓

  • 非公開發行股票


二、📘 程序與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2. 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勞務出資必須經過 100% 股東同意

3. 章程必須明訂

必須在章程內清楚寫出:

  • 勞務種類

  • 勞務評價金額(抵充金額)

  • 勞務換取的股數

(沒有寫=無效)

4. 股數比例限制

勞務出資取得的股數:

不得超過總發行股份數的一定比例
(主管機關態度:避免「空氣股」過高)

5. 資訊需公開揭露

勞務出資內容需公告於主管機關指定的平台(便於投資人知悉)。

6. 不需要鑑價報告

因為「全體股東已同意勞務價值」,故 免提供鑑價報告

三、📘 稅務規定(財政部 113/12/24 最新政策)

7. 所得性質

依勞務性質決定:

勞務性質 所得分類
顧問、技術、專業服務 執行業務所得
受雇性質 薪資所得

8. 課稅時間點(新制最重要)

在取得股票當日就必須課稅。
(以前可遞延,現在完全不能遞延)

9. 所得金額計算方式

以章程或協議記載的:

抵充出資金額=所得金額

與是否能轉讓、是否限制贈與無關。

10. 公司義務:扣繳與申報

公司需在股東取得股份當天:

  • 辦理扣繳(所得稅法 §88)

  • 開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92)

📌 若未扣繳 → 補稅+罰鍰(公司負責)

四、📘 會計處理(公司帳務)

11. 會計入帳方式

依勞務性質,常用會計科目:

  • 預付薪資

  • 顧問費

  • 職工福利費

  • 預付費用

並依勞務提供期間分期認列費用。

🎯 最精準總結

  1. 只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以勞務出資。

  2. 必須全體股東同意,並在章程明寫勞務內容與金額。

  3. 勞務出資股份不得過高,資訊需公開揭露。

  4. 勞務換股份=所得,取得當日立即課稅(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5. 公司必須扣繳與申報,否則會被補稅與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