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達記帳士事務所

一、文化部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二、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擇一申請:
(一)個人或團隊申請:
1.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未曾擔任公司或商號(行號)之負責人。
2.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1.須為本須知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本點第一款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之本國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2.申請人申請時須為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計劃書
●申請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個人切結書
●團隊成員授權同意書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業師輔導同意書
●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