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稅務簽證之情形: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銀行業
●信用合作社業
●信託投資業
●票券金融業
●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稅務簽證優點:
●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額外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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