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達記帳士事務所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或父母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經營許可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