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影響
1. 住家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非營業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二。
3. 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三。
*地價稅影響
1. 自用住宅用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二。
2. 營業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十。
(*)註:可主動申請使用面積1/6,變更為住宅用;前提是,裡面必須要有設戶籍。
用水用電影響:有去改帳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一)與房東簽約時,應要求房東出具使用執照,並且取得其設立公司行號的同意書。
(二)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地址,該處以後地價稅、房屋稅等均會部份調漲為營業用。
(三)稅金超過1,000元(也就是租金總額2萬以上不含2萬),會有10%代扣繳&補充保費2.11%,請”寫在租約”承租方還是出租方支付。
(四)租約要以公司行號名稱與房東訂約,否則設立登記與其他問題會產生。且要簽立”房東使用同意書”。
(五)公司行號有申報租金,房東需申報租賃所得。
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縱使不收取租金,股東仍會被國稅局認定有租金收入,而要求補繳稅。
約定之租金如果偏低,股東會被國稅局調至當地水準,要求補繳差額之所得稅。
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 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
建議以下情況:(核課權在稅務員決定,並非申請就能通過)
1.免用統一發票者,一季繳納一次,繳納金額=(核定稅額×繳納月份數)
2.每個月營業額,不能超過20萬(特殊行業除外)
3.行號(獨資、合夥)才能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4.不一定申請就能通過,各區國稅局審查寬鬆不一
5.稅務人員現場會勘,核定課稅金額,能不能通過及金額高低全由稅務人員決定
6.同一個營業地址不能同時有大店戶(使用統一發票者)存在
公司法第九條 (股款未收足之處理)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 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1.公司法第九條(不實繳納股款)。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違法,不可以。
請參閱以下法規:
(一)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稅務面: 國稅局只針對”營業額”與”課稅所得”多寡課稅。
(二)公司交易往來面: 生意業務往來,資本額越高客戶廠商對你的信任度也越高,以免給客戶小公司的感覺,當然信用評等也是很重要的,客戶也可透過向銀行聯徵了解貴公司跳票紀錄,申請票據使用期限。
(三)貸款面: 資本額高低與銀行貸款”有一定”關係。
(四)登記面: 一般沒有;除”特許項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