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可以但有限額,多拿於稅務帳上無法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交際費列支限額如下:
(一)進貨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1.5‰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以________元×1‰+15,000
3. 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_________元×0.5‰+90,000
4. 6億零1元以上_______元×0.25‰+240,000
(二)銷貨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4.5‰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以________元×3‰+45,000
3. 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_________元×2‰+195,000
4. 6億零1元以上_______元×1‰+795,000
(三)勞務淨額:
1. 9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10‰
2. 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_______元×6‰+36,000
3. 4,500萬零1元以上_______元×4‰+126,000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________元×2%
(五)運輸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元×6‰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_______元×5‰+30,000
3. 1億5,000萬零1元以上______元×4‰+180,000
依照每年政府調整金額為準。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
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請參閱以下新聞稿:
個人參加直銷於108年度銷售商品,申報綜所稅時如何計算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請參閱以下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該局舉例,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11
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